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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招标指的是什么?

2022-09-01 15:54:49 来源:经济头条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这表明该法适用范围的普遍性,即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

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该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做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对于哪些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按照本条规定,(1)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至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划分标准,根据本条第二款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国家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融资取得的资金建设的项目等。(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例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统一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承担还款担保责任。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应纳入法定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依照本法规定。当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67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购,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应使用其规定,不使用招标投标法,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上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对法定强制招标投标项目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在国外,有的国家将建筑工程合同分为公共合同(public contracts)和私人合同(private contracts)。两种合同的区别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资金来源和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利益。招标投标法规主要针对公共合同。私人合同的招标过程有比较大的自由,法律一般不做过多的限制。许多私人合同是业主直接与承包商协商谈判后签定的。谈判的当事人可能包括设计人、业主、承包商、金融家和其它人。私人合同的招标程序规则通常是由招标人(一般是业主)确定的。招标人,即私人业主在设计专业人员的帮助下确定招标规则。招标人对招标程序有很大的选择权,招标文件中常常规定他们可以放弃、修改或改变招标规则。对私人业主的这个优先权,法律一般很少限制,尤其当招标文件中对业主的选择权有明确规定时更是如此。

而公共合同则要求严格符合各种招标法规。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的法规实际上自动成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于公共合同,招标人没有单方面的权利去任意修改招标文件中包含的有关“法规条款”。因为有些“法规条款”的内容是强制性的,必须得到遵守。违反了这些条款,所制定的招标条款就是无效的。有些条款是任意性的,允许业主进行修改,但也应注意修改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同私人合同在招标过程中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比较起来,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第二、第三项是根据资金来源确定的,但第一项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即便是私人投资上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

招标(Invitation Tenders)是一种市场交易、搜寻商业对象的行为。 招标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并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之后按照原先规定程序,从中选择合适者作为交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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